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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在某天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并导致腰椎粉碎性骨折。事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并在责任认定书中说明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确定主要责任应当归于哪方。公司与张某积极配合,及时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认定后,认为张某无法证明自己并非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向张某及公司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为了给张某治伤,本来就不富裕的张某家中已经一贫如洗,难以维持生活。因此,张某想要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问,张某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依法解答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以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制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自身的困境,但诉讼的过程也许会很漫长,从而使其原本就困难的生活变得更加拮据。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就是为了解决他们的这种困境。在诉讼过程中,先予执行一部分财物,可以暂时解决原告生活、生产上的困难和需要,及时、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除此之外,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的张某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于是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要确定张某先予执行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除了要看不先予执行是否会严重影响张某的生活外,还要看张某与人社局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晰。从现有案件情况来看,张某与人社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清晰,仍需要法院进行进一步判断,因此张某先予执行的申请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行政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总结提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设立的目的就是帮助处于此种境况之中的当事人。因此,原告在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利而导致生活困难,并符合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运用此项制度来缓解暂时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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