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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一方签了字,是否意味着另一方也被动同意了拆迁

基本案情

大梁和小梁共同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套房子,各占一半。后来,这套房子要拆迁。大梁想直接要钱;小梁想拿安置房。兄弟俩一起和拆迁方协商了两次,都没成功签约。就在小梁等待第三次协商时,拆迁方突然拿来一份大梁签了字的拆迁协议,要他马上搬家。

法律问题

谁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关于补偿的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征补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级政府的职责主要有:(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以及在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3)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5)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6)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征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

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想拆这套房子,就要和房子的全部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现在小梁对补偿条件不满意,明显不同意签字搬迁,所以他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自己不认可的拆迁协议。撤销后,拆迁方就没资格把小梁从自己的合法房屋里“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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