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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需要征收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拟定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步: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第五步: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进行测算评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第六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七步:征收申请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第八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措施。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步: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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