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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和使用?

民法典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集体和个人应当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安置补助费由其他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被安置人,或在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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