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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有权要求享受拆迁补偿吗?

基本案情

徐梅与徐虎系姐弟关系,二人户口于1997年5月均登记在某村一组。1986年,徐梅出嫁至外市某县。因某大道规划建设需要,政府颁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认定、住宅补偿与安置、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女儿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出嫁女,可享受90㎡的优惠价,子女一律不得分户享受优惠”。徐虎、刘平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8年,徐虎取得了拆迁补偿款并认购了330㎡的房屋。

徐梅认为其应享有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徐虎夫妇认为被拆迁房屋为其所有,徐梅已出嫁,因该房屋拆迁所得收益也应归其所有。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徐梅遂诉至法院主张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

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有权要求享受拆迁补偿吗?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申请建房用地时以户为单位,其中也包括出嫁女名字,而后其虽然出嫁,但是并未重新审批建房,事实上仍然对宅基地享有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应该享有宅基地份额。本案中,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有权要求拆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靠土地为生,失去了土地就没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目前,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主要是以户口为主,以是否依法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如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地、是否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义务等。因此,城镇周围或发达村庄的“空挂户口”,为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但并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都不能认定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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