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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限定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环保义务作了总括性规定,为民法典分编中绿色原则提供了立法基础。民法典共计三个分编分别对绿色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物权编中,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些规定对于把自然人、法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于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十分重要。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按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用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均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贯彻落实。


       物权系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设立物权篇,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不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能对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产生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必须对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生态保护的有力约束。没有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没有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产生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必须对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绿色约束。


       民法典合同编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内容。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不仅体现了对经济交易活动的环境保护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的标题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方式、范围程度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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