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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具体含义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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