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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公开有哪些规定

   

       我国农村财务公开情况较为复杂,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我国农村现有两种形式,前者即为正常情况,由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后者则是经过股权改制之后形成集体经济组织,其不再设立村民委员会,而由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民委员会职能。


       财务公开属于村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本村重要事项,财务一般一季度公布一次,若近来财务收支极为频繁,此时应每月公布一次,若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应当随时公布。

   

       农村财务公开的适用对象为各行政村或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即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进行财务公开,若两者并存于一个行政村内,两者都应公开,若只存在村委会或只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应公开相应的财务信息。


       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含八个部分: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各项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其他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在公告栏公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辅助公开、配套解释,帮助全体村民了解村财务情况,更好地实施自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专项公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专项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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