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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公益与违法建筑的认定

建筑规划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如无此公益之必要,那么建筑规划之存在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因此,违法建筑往往是有碍于公共利益之建筑,其存在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等公益是有所妨害的,因而对违建之认定处理乃公共利益实现之必需。但如果据此而认为凡是有碍于公共利益之建筑就是违法建筑,则有违建认定“扩大化”之弊。即便是合法建筑,也可能对公共利益之实现有所“妨害”。

如征收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该规定所涉“危房”一般情形下就不是违法建筑,但其存续却有害于公共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即便是该条规定的其他诸项所涉及的房屋,如果因公益所需须予征收,而被征收人不同意的,则其房屋的继续存在对特定公益的实现同样会构成一种“妨害”,最终也将通过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等程序予以拆除,但却不能据此就认定此等建筑为违法建筑。

此外,在因城乡规划的修改而带来的某一建筑有害于公益实现的情形中,也不能将该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例如,张三在其宅基地上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起造了一栋住宅,后因村规划的修改,在张三所建房屋的位置需要修建一处防洪堤坝,其房屋须予拆除。如果张三拒绝拆屋腾地,那么张三的房屋继续保留在原位置上就会有害于防洪安全,从而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对张三房屋的拆除却不能依照拆违程序进行,因为张三的房屋依法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房屋属于依法建造的合法建筑,对其予以拆除只能通过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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