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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与违法建筑的认定

在我国地方立法中,有一种地方立法例,是将“违法建设”与“违法建筑”两个概念明确地予以区分使用。如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该条规定是将“违法建设”归属于“建设活动”,而将“违法建筑”归属于“建(构)筑物”,两个概念的含义不同。

在现代规范汉语中,“建设”一词一般用作动词,“建筑”一词一般用作名词。所以说,将“违法建设”等同于“违法建筑”存在着词性错用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不仅地方立法中存在着这一问题,实际上在某些基本法律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如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此规定中的“临建建设”即被用作名词,而其准确所指显然是“临时建筑”,只有作为名词意义上的“建筑物”才有拆除问题。

除上述理由外,把“违法建设”等同于“违法建筑”还会造成违法建筑认定的“扩大化”危险。“违法建设”属建筑管制的范畴,建筑管制包括用地管制、规划管制和建设管制三个方面,而对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违反都构成“违法建设”,但对其中一个方面的违反却未必构成“违法建筑”。

如前所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从事的建设行为就属于“违法建设”,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却是合法建筑。因此,应区别使用“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两个不同的概念,实施违法建设行为而建成的建筑未必都是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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