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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与违法建筑的认定

对违法建筑的没收、拆除是比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更为严厉的财产处分行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依据立法法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此处的“法律”当然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上的法律,而不包括低位阶的法规规章等。

立法法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依此规定,若要制定行政法规层级的违法建筑处理条例,就必须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效授权,否则国务院无权制定该部行政法规。

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所作出的规范违法建筑的立法,都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相抵触,抵触者应依立法法之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最高规范依据是城乡规划法,低位阶的任何立法都不得与之相冲突,冲突者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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