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老年人生前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被明确禁止并认定为无效,所以实践中存在的以遗赠形式将宅基地上房屋权益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情况,实际上造成了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没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如果允许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基于遗赠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会造成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故不会被法律所认可。
老年人和部分子女共处一户,老年人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继承房屋的,怎么办?
在农村家庭中,部分子女与老年人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老年人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得宅基地。老年人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诉讼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以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此外,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则应当予以支持。
对老年人生前房屋翻新扩建做出较多贡献的人,是否可以主张继承宅基地权利?
在农村,对老年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新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由于这种主张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基于继承获得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翻新扩建贡献的债权请求权,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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