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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1.国家依法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般不得收回,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集中规划和统一建设,改善市容市貌,改良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除此以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也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具体的情形,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这些情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国家应当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不再具有使用权人资格,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由于使用期限届满,原使用权人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自然回归于国家这个所有权人,因此不存在对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等,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应当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对土地使用权也不予补偿。如果单位需要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对土地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理。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这部分土地不再需要使用,国家应当将这部分土地收回。如果这部分土地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的,对土地使用权也不予补偿。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对用地单位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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