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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可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特殊情形的,须经法定程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调整。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承包地如何处置?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只要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若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发包方将同一土地重复发包并订立多个承包合同,哪个承包方可取得经营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在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首先以登记为准,其次以合同生效为先,最后以占有使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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