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5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因此,从上述法规可以明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农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2)补偿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4)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
(5)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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