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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一)土地复垦费;(二)耕地开垦费;(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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