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行政行为侵害所受到的损失,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及时地予以恢复和补偿。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保障行政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和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暂缓执行
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有难以执行回转的特殊性,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暂缓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三、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数额的计算
由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未对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是否继续计算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理解。
一是加处罚款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目的是通过加强原处罚决定的效力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明确表示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加处罚款已难以实现该制度原有的目的;二是加处罚款加重了被处罚人的经济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往往较长,如果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继续计算加处罚款,当事人可能因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而承担高额的加处罚款,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如确有必要,行政机关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原处罚决定。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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