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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取得的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因土地征收而取得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依法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用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土地补偿款,该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故土地补偿费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分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该规定充分保障广大成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同样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分配。且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费用支付到社会保险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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