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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职能管辖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原则。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没有相关专业知识,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难以有效实施行政处罚,职能管辖原则体现了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化管理优势,提升行政处罚实施水平,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这一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无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能实施行政处罚。首先,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有行政处罚权,如政府的办公厅是行政机关,但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如综合执法,将行政处罚权转移给综合执法机构,被转移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再如根据海警法,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陆上有关行政机关对海上违法行为负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等职权,但没有行政处罚权。其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是对所有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其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超越职权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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