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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个地方的哪一级的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是解决行政处罚权的“块块”划分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在整个行政机关系统内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违法行为。职能管辖是指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行政处罚权所作的分工,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确定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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