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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一些部门和地方推出了“首违不罚”等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处罚法吸收了这一做法,对首违不罚作了规定。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初次违法。这里规定的“初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当事人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期限和领域范围。二是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三是当事人及时改正。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以上三点缺一不可。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上述规定,首违不罚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赋予了行政机关裁量的空间。

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有以下情形:一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初次违法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是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六是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无过错不处罚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产品质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不少法律均有当事人故意违法才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应当将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过错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不宜作为从轻减轻的情形。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把握四点:一是行政处罚原则上实行过错推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必须主动查证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的硬性规定。二是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这里还明确了证明标准,即“足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无法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三是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有过失的,就构成主观过错,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于过失的具体判断标准,部门和地方可以在下一步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如在有关限速的标志牌设置合理、内容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超速行为,就构成过失。四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出特别规定。目前,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即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才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主观状态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举证,不适用推定过错;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过错责任,同时明确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应当优先适用这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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