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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或者检查要注意的事项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或者检查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按照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或者检查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这是因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是表明身份的行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如工商管理人员检查集贸市场,发现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先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自己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也就是说,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能辨明其是否是合法的执法人员,可以不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进行询问
  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人员、经过情况及后果等向当事人以及证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可以是在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住所地或者其所在单位,也可以在行政机关进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使行政处罚案件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在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进行,询问时间应以调查所必需的时间为限,一次询问后还有未尽事项,可以再次询问,绝不能以询问为名,变相拘禁。证人、利害关系人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提交书面的证言或者陈述,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的证据。
       三、制作笔录
  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参加询问的各方,包括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总之,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绝不能利用职权和法律赋予的手段,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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