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通过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和量化的制度。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四个层面的要求:
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制定裁量基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有关部门也可以依法制定裁量基准,制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原则。
二是一般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应参照执行同领域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在其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细化,不能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裁量基准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虽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但也应适用这一原则,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执法标准统一。
三是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和制定程序应符合相关要求。裁量基准直接决定着行政处罚结果,对公民权益影响较大,对其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制定程序应作出相关要求,不宜过于随意。《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一些地方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和制定程序提出了相关要求。如有的规定裁量基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制定;有的规定由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未制定或仅作原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制定;有的规定制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报批、备案、纠错等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
四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布行政裁量标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尽管裁量基准并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依据,但属于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主要依据,也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依据,与处罚结果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紧密。公开裁量基准,有利于提升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裁量基准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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