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法律常识

首页 > 普法专栏 > 法律常识 > 对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理解

法律常识
对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理解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区别两类行政处罚案件,即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不同的程序规定。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可见,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决定重大案件如何予以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一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已经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并且可以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应当将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附有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进行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核时,应当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及时纠正。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给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否适当,发现有不适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认真审查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发现有不足的,应当责成执法人员予以补充。也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先由行政机关内部的有关机构审核,如由法制部门先提出审核意见,再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最后审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些都是好的做法。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遵守一个重要程序,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办理外,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听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即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这样规定是表明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持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能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签订的旨在实现各自利益的合同,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一方,还兼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使该类合同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约性,导致理论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