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一、给予行政处罚
即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定当事人确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予以考虑。
二、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即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决定,需要当场向当事人宣告;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是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三是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即经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或者经听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不同于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这类案件一般都属于案情复杂、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讨论,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将应当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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