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结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就评估方法而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若同时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就评估内容而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其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首先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他各项内容可直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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