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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定者,必须独立、客观、公正,保证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部分,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符合被征收人的需求,能够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同时,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为保证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价值评估适用一致的标准,保证相对公平,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为确保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随意变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还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始终自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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