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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组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据此,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依法应获得的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和奖励费用;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成本;征收部门依法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费用或工作经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指货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价值的总和。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时间: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应到位的,即要求先有补偿费用,后有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足额”到位,不得一半到位或部分到位,或“边征收,边到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货币和实物(如房屋)两部分,这些货币或实物的数量必须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实践中的“足额”一般是指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拟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以预评估结果匡算征收补偿总额度。足额到位是指货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价值总和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总费用。货币补偿资金应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授信证明,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价值是指征收补偿方案中已向被征收人公布的拟安置房源价值。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专户:这里的“专户”不是指政府账户,也不是财政账户,不是征收办账户,更不是征收实施单位账户,而是指建设单位账户。其理由是:政府是征收主体,征收办是负责量房子签协议的,而发钱是建设单位的事。如有些政府设立的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就是建设单位,这种观点应予重视,应进一步得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支持。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房屋征收制度之后,可以继续使用这种方法,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储存管理并实施监管,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严格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专户系指房屋征收部门或融资主体应就房屋征收资金在银行开设房屋征收项目专户,房屋征收资金在专户存储。房屋征收部门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融资主体在银行存储的房屋征收资金,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银行、融资主体签订三方协议监管账户资金。

在涉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实践活动中,有些政府向法院出具银行的“存款余额证明”用以证明其已经履行的“资金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程序,这种做法是极不规范的,因为“存款余额”是经常变动的,不符合“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要求。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权利。那么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时就要严格审查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是否做到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果政府对此没有作为或作为不到位,就将要面临房屋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被判认定为违法的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汪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再审案中指出:专户专储是指征收补偿款应当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上,不得存入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行政机关虽提交了银行出具的单位账户存款证明,但未明确该账户的性质,无法充分证实该账户符合“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要求,故二审法院对该问题予以指正并要求某区政府在以后的征收项目中予以改进完善。该判例给我们带来的实务操作启示是,征收补偿资金必须存入征收补偿的专有账户,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可用其他账户替代,否则有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风险。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由此可见,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征收补偿资金的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资金保障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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