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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搬迁案件的证据

根据《征补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2.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证据材料;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6.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7.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屋补偿决定案件的证据:(一)原告应提交的证据: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2.原告的身份证明;3.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4.原告房屋市场价值证明材料;5.原告生活状况收入情况证明材料;6.其他材料。

(二)被告应提交的证据:首先被告必须提交案涉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次,笔者认为应提交以下证据: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活动的合同;2.选定、确定或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性资料(如抽签、摇号、投票、招投标记录或公证文书等);3.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合同;4.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的分户评估报告;

5.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额计算清单;6.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及其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7.原地回迁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及其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8.保障性住房的兑现方案;9.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数额与领取方式;10.周转用房的位置与使用时间、交接方法;1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的计算和支付方法;12.奖励和补助方案;13.其他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程序性证据材料。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市、县级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典型的行政纠纷案件。行政相对人启动行政诉讼的目的最终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在诉讼举证阶段就要尽可能地搜集一些证明被告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违法或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的证据。不能因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就忽视或放弃自身的举证权利或义务。

作为被告则应将能够证明征收房屋行为的合法性证据和证明对被征收人补偿合法、公平、公正的证据全部提交。在实施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和房屋补偿行政行为时做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唯有如此方能确保依法行政,进而以确保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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