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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哪些形式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1)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刑事辩护与代理;(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什么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述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哪些行政复议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前述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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