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2015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某市2015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调整方案》,将某片区列为2015年棚改启动项目之一。之后,某区住建局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发布通告、对选择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议发布通告,经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又聘请专家组对估价报告提出调整修改意见,之后,专家组同意通过该估价项目的评审。
10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区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公众意见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说明在被征收片区内进行公示。10月9日,对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2月9日,某市发改委函复某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某市某区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12月8日,某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同意发布《关于某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12月10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12月12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通告,将被征收人分户初步评估报告结果予以公示。
张某等11人的房屋在涉案征收范围内,认为涉案某片区既不是棚户区(城中村),更不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小区,某区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该小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城市规划,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的“某片区”,系某市人民政府指定某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之一,根据某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该项目是为了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从而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基于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其程序符合法规规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案例评析
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棚户区,指的是存在于城市、乡镇范围内使用年限久、简易结构房屋多、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这里的棚户区是一个区域性的概念,基于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实际需要,将部分建设年限短、不属危旧房屋的建筑纳入改造和征收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商业开发是政府用来弥补旧城改造资金不足的重要形式,其目的仍是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商业开发仅是房屋被征收后土地利用的一种手段,只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选择权,就不能据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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