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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底线

基本案情

某县建设局向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吴某的四层楼房位于拆迁范围内,但未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甲公司对吴某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总金额为631126元。吴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裁决书;判令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吴某支付拆迁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法律评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涉及征收补偿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关于补偿标准。本案中被拆房屋的估价报告没有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违反了评估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底线。

二是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本案原告吴某没有放弃产权调换,而被告直接裁决货币补偿,剥夺了原告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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