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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证据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这类案件原告一般应提交的是起诉证据,同时可以提交证明被告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的证据,主要包括: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2.原告的身份证明;3.原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明;4.房屋征收建设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证据;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证据;6.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证据。

(二)被告应提交的证据:1.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依据。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立项申请与批复资料。3.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认定和处理证据以及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进行限制的证据材料。

4.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包括:(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后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的程序证据;(2)公开征求意见证据;(3)召开听证会的证据;(4)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修改并进行公告证据;(5)政府批准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证据。

5.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房屋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证据。7.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8.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证据。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其他的程序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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