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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一、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复议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在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单、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复议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通过简易程序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有利于高效配置资源,提高复议效率,节约行政成本。但是,行政复议程序仍以普通程序为主,简易程序只能作为补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

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特定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人员均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行政复议人员没有选择办理具体哪件行政复议案件的权利。此规定意在增强行政复议的履职保障,提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助于避免行政复议人员之间互相推诿,导致个别行政复议案件无人办理;有助于行政复议机构统筹安排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复议效率。

三、行政复议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不可避免会接触各类案卷材料,其中可能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事关经济利益,个人隐私事关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复议人员对此三类信息应当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本款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履职保障,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第一,对于特定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并非一律享有选择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种类相对固定且数量有限,多数行政复议案件依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对于特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而言,由哪些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决定权并不在行政复议人员手中,而系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安排,专案专办。

第三,对于在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一律承担保密义务,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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