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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切合实际地落实这一政策,维护好这一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土地被承包方依法承包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便于监督、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还应当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如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户进城落户交回土地的情况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应按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违背上述规定的,该合同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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