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后、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就调查登记的主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责部门,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同时,鉴于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定,调查登记时一般还应当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参与。为提高调查登记的效率,减少工作阻力,在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争取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房屋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配合工作。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在房屋调查登记时,独立成幢的房屋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房屋,则以套、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具体调查登记可分为非现场调查与现场调查:房屋征收部门首先应当从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该房屋的资料,初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现场房屋调查登记时,由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对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查,分单元、分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并依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作为后续补偿的依据。为确保调查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参与了房屋调查登记的单位,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应当对调查登记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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