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2011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某甲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某甲的儿媳和孙女。房屋征收部门与某甲未能在限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报请房山区人民政府,由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山区人民政府以某甲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征收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征收补偿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某甲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某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被征收人的具体人数对最后的征收补偿费用有一定影响:部分地区在确定征收补偿费用,特别是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的户数或人数直接影响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总面积。为此,1991年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后来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未明文禁止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实际上是将迁入户口及分户纳入“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中,以确保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但是,不得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不是绝对的,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仍可以申请迁入户口或者分户:(1)在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新生的婴儿;(2)与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的;(3)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奔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5)回国、退职、退休和退学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6)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区(县)公安局批准必须在此入户的。同时,禁止迁入户口或分户也有时间限制,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上述案例中,某甲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属于不得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例外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某甲户的在册人口核定为5人属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征收范围确定后,能否再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用房、文化娱乐体育用房、办公用房、军事用房、其他用房八大类。住宅又可分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集体宿舍。商业金融信息用房则可分为商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旅游用房、金融保险用房以及电讯信息用房。其他六类房屋也可按照用途再作细分。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房屋用途不同,土地性质也会有所不同。房屋用途、房屋所在土地性质都会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产生重要影响,而房屋价值的补偿又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同样需要进行补偿。由此,一套用途为经营性的房屋较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而言,还会多一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为使房屋价值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会出现较大的不当增加,严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成本,条例同样规定了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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