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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符合什么条件时政府要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市场化与非市场化手段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措施包括提供保障性住房以及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等。其中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综合该条款规定,政府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主要有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不能是商铺等经营性用房。住房保障是为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居住保障,如果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丧失了基本居住用房,便需要向他们优先提供住房保障。但如果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是非住宅,没有因此丧失基本居住用房,便不需要向他们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城市住房保障条件也有所不同,但综合各地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2)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各地的具体标准则由相应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以及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而所谓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根据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若提供的是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则是指优先审批、优先保障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提供;若提供的是保障性住房,则是指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与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相比不需要等待轮候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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