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浙江省某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某甲的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某甲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署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某甲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未能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2015年5月,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某甲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某甲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房屋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查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某甲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未能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于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这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未损害某甲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某甲自行承担。
专业法律知识,尽情为您服务
拥有专业团队,帮您排除万难
拥有专业团队,帮您排除万难
精通法律法规,积极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