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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定者,必须独立、客观、公正,保证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部分,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符合被征收人的需求,能够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同时,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为保证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价值评估适用一致的标准,保证相对公平,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为确保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随意变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还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始终自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能否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定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交易产生的金额。这就意味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能高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可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考虑到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房屋而作出的牺牲,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格评估时点,是因为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受政策、区位条件等影响明显,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会对征收范围周边的房地产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周边房地产价格甚至会上涨一倍至数倍。为此,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计算基准日较为合理。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它虽然与被征收房屋无法完全等同,但可以作为参考系,再综合其他因素确定一个相对合适的价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剔除偶然和不正常因素的平均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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