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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吗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某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A、B、C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某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A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为某棚户区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

2012年12月,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某甲长期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A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某甲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某甲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由此可见,程序正当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同时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应当是房屋征收工作正式开始的起点,在此之前,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决定前置工作外,房屋征收部门不能随意将其他工作提前到征收决定前。

上述案例中,商城县人民政府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显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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