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委托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为房屋征收部门服务,帮助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而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同时,为了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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