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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问询,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若在此之后,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则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评估,是指对原有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根据在评估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定的各项资料进行再分析、再判断。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则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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