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见,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规定体系解释,立法者一方面认可了不动产登记簿在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方面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也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和内容与其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不能赋予不动产登记簿绝对的证明力。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特定物权变动的生效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不同,则生效要件不同。物权变动可区分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两种情形。具体而言,依据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一般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而非因法律行为而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例如以继承、征收、法院判决等方式处分物权的。但是,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然不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如未经登记,权利人再行处分,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二是不动产物权权属的推定效力。在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推定基础)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或法律效果。这种被推定的法律要件可以是一个事实(事实推定),也可以是一种权利状态(权利推定)。权利推定至近代以来开始被承认。这种制度始于基于占有的所有权推定,至不动产登记制度成立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状态被承认,进而有其他记载等的推定力。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是指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事项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而非事实推定。
三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保护善意第三人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于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正确而与登记权利人交易的第三人,可以认定其为善意。只要第三人的交易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即使事后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第三人仍可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推定的范围问题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主要有两类: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不动产的权属情况。“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一种权利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即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并不包括对所记载的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其理论基础在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仅仅是为了更有效在实现不动产登记簿使法律上交易明确化、清晰化的制度功能而产生权利推定,其仅与权利相关,确切地说是与那些具有登记能力的物权相关。不动产登记簿上对不动产自然状况的记载,如不动产的标记、面积、位置、坐落、界址等均属于事实问题,不为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所及。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能在诉讼中就不动产自然状况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来抗辩。
专业法律知识,尽情为您服务
拥有专业团队,帮您排除万难
拥有专业团队,帮您排除万难
精通法律法规,积极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