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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自己经营,也可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从而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林地承包方依法获得承包土地后,可依法流转其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的特殊性在于林地上的林木生长周期长,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单独存在。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同时流转,也可分别流转。一般而言,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承包方也可单独流转林地经营权,对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另作约定,当事人之间还可约定不流转林地经营权,而单独流转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


流转方式包括: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在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价折股加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并以入股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得分红。


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此外,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还列举了互换、抵押或作为合作条件等其他的流转方式。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需要向发包方备案。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承包方向发包方备案,可用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保护等级;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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