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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及其分类

  居住权是设定于住房之上,供特定人长期或终生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本质为物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权人的基本生活居住需求,人役性是其当然属性。从现实生活来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直系亲属、生活困难之人、有恩于自己之人设立居住权,还可以在“以房养老”、离婚财产分割、赠与子女房屋、遗赠扶养协议等多个领域发挥作用。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因当事人之间设立居住权的目的不同、成立居住权的法律事实不同、所约定的居住权的内容不同等诸多原因,就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居住权,所以精准把握居住权的裁判规则,就要对居住权的类型进行分类。


(一)合同居住权、遗嘱居住权与判决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从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来看,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设立。


 根据诉讼理论,在形成之诉的判决中,法院会对当事人争执的案涉标的物进行分割,并有权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物权。既然居住权也是物权,那么这类判决当中当然就可以包括居住权,所以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就可以划分为合同居住权、遗嘱居住权和判决居住权三种。


(二)登记居住权与未登记居住权(居住权期待权)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居住权设立的时间就是完成登记的时间,这不仅与房屋物权的设立规则相一致,也再次彰显了居住权物权化的属性。不过,在房屋未进行登记的场合,如果具备了《异议复议规定》规定的四个条件时,将会成立物权期待权,并具有了排除执行的法律效力。同作为物权的居住权也会和房屋一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虽未进行登记,但也可以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这就是未登记的居住权,也可以称之为居住权期待权,相对于登记所作的一个类型划分。


(三)有偿居住权与无偿居住权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有偿的居住权,所以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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