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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复议整个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由此确立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五项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行政复议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复议领域的体现。具体而言,合法原则对于行政复议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复议主体合法,复议机关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复议权限,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复议审查;复议行为合法,复议机关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


公正原则:公正是指公平正义、不偏不倚,要求复议机关必须平等地对待行政复议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不能因为与行政机关同属行政系统而偏向行政机关一方。同时考虑到相对人所处的相对弱势的地位,必须对相对人进行必要的保护。


为了平衡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公开原则:公开是指行政复议的过程、结果应向复议当事人公布,使其了解。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书、答复书、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都必须公开;其次,作为行政复议的结果,应将复议决定以及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等进行公开。


及时原则: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必须具有效率,主要表现为对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复议当事人活动的各种时限限制,例如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要求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以及参加复议活动提供便利,充分保障相对人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看,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供选择,“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参加复议活动的便利,例如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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