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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9日,李某因购买房屋向张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1%。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还款21067元,从2020年1月15日开始,共计24个月,直至2022年1月15日还清。李某正常还款2个月,张某得知李某借钱是用于炒比特币,张某觉得风险太大,起诉要求李某提前还款。李某用法拉利跑车担保抵押,张某撤回起诉,2个月后,李某担保的汽车自燃毁损,加上比特币行情暴跌,债务缠身。

本案问题

张某觉得李某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情形包括:其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三,丧失商业信誉。

同时,抽象地规定“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以防止出现法律漏洞。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案例中,张某觉得李某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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