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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划分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公益林是指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生态公益林是生长缓慢、周期延续复杂的可再生系统,它在进行与外界能量交换和物质累积的过程中,不断地对其所处的林地土壤、气候、水文等环境条件进行调节和改善,从而惠及某一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促使区域环境达到稳定。


生态公益林还具有保护、改善环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可以维持人类生存物质的多样性,通过固碳释氧、降温增湿等调节全球气候及大气污染,净化不良环境,杜绝水土等流失,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自然景观休闲度假区。虽然生态公益林发展的速度缓慢,但它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与发展空间,是环境保护过程中不可多得的财富积累,其生态价值潜移默化地惠及全人类,对于保持和维护生态环境、完善生态平衡、满足人类社会生存环境需求及其发展具有重要的公益性作用。


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分类经营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森林管理基本制度,也是林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熟可行的经验之一。1995年,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原林业部联合颁布《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提出森林资源培育要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1999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森林分类区划工作。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由政府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    


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

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在总结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从而将“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确立不同的经营、管护制度,通过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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