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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成的,要及时提出申请。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要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能随意选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收案审理的行为。


  当事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受理。受理的条件是: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如侵权争议则不受理;申请人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和承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不予受理的案件是:土地侵权案件,因这类案件的土地权属是明确的,属于民事案件。行政边界争议,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这类案件按国务院处理行政区划的有关规定处理。违法用地、占地案件,这类案件应按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类案件按承包合同由人民法院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案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并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以后,即进入了争议的审理程序,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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